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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女职工保护规定是怎样的呢

2020-10-05 10:56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我们现在都是提倡男女平等,但是在身体素质方面,确实男性的身体素质是要好一些的,因此在劳动法上,对于女职工是有一些保护的,有的还根据女性职工的各种情况,

我们现在都是提倡男女平等,但是在身体素质方面,确实男性的身体素质是要好一些的,因此在劳动法上,对于女职工是有一些保护的,有的还根据女性职工的各种情况,规定了特殊的保护,那么对于女性的职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哪些规定?劳动法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怎样的?
 
荆门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女职工保护规定是怎样的呢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荆门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劳动法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政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很关心的。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宪法》、1956年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同年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特别是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9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贯彻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都有十分重要意义。1990年国家劳动部又以劳安[1990]2号文的形式,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时还颁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建国40年多年来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全面地、综合性地保护妇女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对女性的保护步入法制化轨道。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了《劳动法》,成为我国自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颁布,不仅使工会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还为工会工作确定了新的机制和格局。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荆门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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